发布者:胡文彬|时间:2023年10月19日|6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胡文彬律师为邱某的辩护律师
针对此案件,A省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与张某案发时系夫妻,二人于 2010年2月28日生育一子张小某,其右耳系先天性耳畸形伴听力损害。
2018年4月、9月和2019年5月,张小某三次在XX市xx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2019年6月5日出院。
邱某与张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案发前处于分居状态。
2019年7月2日晚,二人多次在两处房屋内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并约定次日办理离婚手续。7月3日凌晨1时许,张某来到邱某与张小某居住的XX市z区xx街Y小区三单元二楼,采取打电话、敲门、用小石子砸窗户等方式欲进入室内,邱某均未开门和回应。邱某报警后,处警民警始终未能找到事发地点,遂对张某电话劝说警告。邱某又向张某之母张XX打电话求助均无果后,邱某从厨房取出一把单刃水果刀藏在手中并打开大门,张某进屋后即对邱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将邱某逼入卧室,打其耳光。邱某被打后未立即持刀反抗,顺势将水果刀藏在床头。张小某见母亲被打,遂持玩具金箍棒打张某背部,张某随即一手将张小某按在床上,用腿跪压其双腿,同时用右手握拳击打张小某的臀部。邱某为防止张某伤害儿子张小某拿起事先藏在床头的水果刀朝张某背部连刺三刀,后邱某将张某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造成张某胸壁穿透创、双肺裂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胸腔积气、左侧背部胸壁积气、右侧胸腔少量积气。
经A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邱某获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A省XX市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
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辩解称其是为制止小孩被伤害,才持刀刺伤张某,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张某不断纠缠和殴打邱某和小孩,其行为符合行凶的行为特征,邱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免予处罚。
2.本案系因家事矛盾引发,被告人事后主动送张某就医,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邱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观点】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邱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受其丈夫张某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其子张小某先后遭张某殴打。为防止张小某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在徒手制止张某未果的情形下,持单刃水果刀向其背部连刺三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邱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被告人邱某事发前因婚姻矛盾反复遭到张某纠缠,直至凌晨时分仍受其不断滋扰。在报警求助,处警民警未能到达现场处置,经民警电话劝说张某以及邱某向
张某之母求助均无果后,无奈打开家门面对愤怒的张文兵。因邱某和其子张小某均曾受脾气暴躁的张某打骂,邱某在用尽求助方法、孤立无援、心理恐惧、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形下准备水果刀欲进行防卫,其事先有所防备,准备工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其次,邱某在自己遭到张某辱骂、扇耳光殴打后,虽然手中藏有刀具,但未立即持刀反抗,而顺势放下刀具藏于床头,反映邱某此时仍保持了一定的隐忍和克制。张文兵将其子张小某按在床上殴打时,其虽然击打的只是张小某的臀部,但一个愤怒成年人对于一个9岁儿童的暴力压制和伤害,具有造成张小某取软骨的肋骨受伤、再造耳廓严重受损的明显危险。邱某考虑到其子右耳先天畸形、曾取自体肋软骨再造耳廓、第三次手术出院不足一月等情形,担心其子术耳受损,在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之中持刀对张某进行扎刺,制止其对张小某的伤害,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
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
判断邱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邱某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张小某身体的特殊状况。张某受伤停止殴打张小某后,邱某亦立即停止了对其扎刺,此时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求
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不能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根据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事后判断,特别是不能以致人重伤的防卫后果来逆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和认定。
综上,应当认定被告人邱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无罪。